这是坑,别信口头承诺代替书面合同,2023年某公司因口头协议纠纷败诉。
2023年,上海,合同法第373条,规定:托运人托运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蚀性、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,作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,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、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。
简单说,运输危险品,包装要规范,标识要清楚,资料要齐全。
哟,合同法373条啊,这可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。说实话,我当年刚入行那会儿,合同法这玩意儿可是让我头疼了好一阵子。373条嘛,主要是说关于“定金”这块的。
来来来,咱们就聊聊这个373条。它规定,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,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。这个“实际交付”嘛,就是得真的把定金钱给对方了,合同才算数。
我记得啊,2010年左右,我在一家小公司做法务,那时候有个项目,甲方说好要给乙方10万定金,结果甲方拖拖拉拉的,钱就是没给。后来乙方一气之下,就告了甲方。那会儿法院判决下来,就是按照373条来的,甲方没给定金,合同就不成立。
再说说定金的数额。这个373条里也有规定,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,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。超过的部分,可就不算定金了,得返还。
当时我那会儿也闹不明白,为啥不能超过20%呢?后来想想,这也是个平衡,免得一方给太多,另一方不给钱,那不就亏大了嘛。
总之呢,合同法373条就是告诉我们,定金这块儿,得讲究实际交付,数额也不能超过标的额的20%。这可是合同法里头的一个小细节,搞明白了,对咱做业务可是大有用处。哈说起来这些年的经验,就是这些零零碎碎的细节堆砌起来的。